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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宗逾期交房诉讼,合同约定在2020年8月31曰交房,出卖方在2021年3月17日才满足交房条件,但出卖方在2021年2月13日发放收房通知书。我在上诉时只主张卖方赔偿至2021年3月17日的违约金,现在一审判下来阐述我可以主张卖方赔偿到实际收楼日(即2022年1月12日)因为卖方在满足交房条件后无法证实通知买方收收房。您说我还可以再次在本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卖方赔偿在2021年3月17日到我收房日(2022年1月25日)约十个月的违约金吗?早前我是委托律师上诉的在未开庭我己阐述我还设收房到开前没建议我改变诉讼主张,律师是否有责任不到位之处。现请律师指导,谢谢!
卢绮珊律师 广东-清远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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