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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属合伙关系,2017年原被告承 包大峡谷观光电梯工程,由原告垫资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 款为8万元的欠条一份。 工程完工后,分红被被告挪用,后 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款金额为12万元,共计欠 原告20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为其自身的合法 权益得到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荣华律师 湖北-荆州 湖北卓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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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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