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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劳动工伤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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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9月20日在马路上行走,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负次要责任,对方驶三轮摩托车负主要责任。在我抢救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249853.11元均由我方自行筹付。2019年经我方司法申诉,法院裁定我负医疗、伤残等全部费用的30%计132382.23元(其中含医疗费30%为74955.93元),对方承担308891.88元(其中含医疗费70%为174897.17元)。2020年经法院裁定对方无支付能力,依法向对方摩托车所在保险公司追付强制保险赔款12万元。其中11万元为伤残赔付,医疗费仅1万元。我一直购有居民医疗保险,从发生事故至今,医保局均以“有第三方”为由拒付,并交待如果医保支付,需我方能出示司法认定的“第三方不支付”。现可以再提出医保支付医疗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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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园林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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