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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甲乙双方约定。一,自费将该土地。税务宣传使用权收回。免费给种十年。如果对方违约。赔偿乙方损失费用。以精英该地十年获得的利润。26万。
第一次诉讼。政府将集体土地确为国有。被行政判决撤销。
政府做出第二个行政行为。与第一个行政行为完全一样。这时,甲方将原来的有偿合同单方便为无偿合同,乙方没有同意。但甲方。违约将该合同转给他人。并取得了胜诉。判决。行政行为违法。政府将。该地的所有权变更为集体所有。使用权应归事业单位使用。现在该地已经种成四年了。
请问甲方对乙方是否构成违约?
甲方实际损失额度是多少?怎样计算?
李胜双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孔祥发律师 吉林-吉林 吉林松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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