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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利用父母交她购房机会。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购买。办证全部事情。怕父母反对而藏二年。造成事实。父母知道后多次说理。辨别。但遭拒绝。无奈下。只能出遗嘱过给于我。父母过世后。姐上述法院。法院仅按产权证和遗嘱判我们各办。我不认可法院判决依父母意见没做继承变更。继续住在里面。共十三年。我的户口在其中。现在她准备分割。我仅有这个住房。
现在我能不能再按行政诉讼法46条第二款的规定代我父母我姐的前面行为是她个人一手操作行为。没我父母的同意。我注意到行政诉讼法还没到二十年时间做行政诉讼。谢谢
朱斌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1年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村居、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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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学历,保定市委、市政府顾问专家库成员。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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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为多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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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同时具有比较丰富婚姻家庭和交通事故、人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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