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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利用父母交她购房机会。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购买。办证全部事情。怕父母反对而藏二年。造成事实。父母知道后多次说理。辨别。但遭拒绝。无奈下。只能出遗嘱过给于我。父母过世后。姐上述法院。法院仅按产权证和遗嘱判我们各办。我不认可法院判决依父母意见没做继承变更。继续住在里面。共十三年。我的户口在其中。现在她准备分割。我仅有这个住房。
现在我能不能再按行政诉讼法46条第二款的规定代我父母我姐的前面行为是她个人一手操作行为。没我父母的同意。我注意到行政诉讼法还没到二十年时间做行政诉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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