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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有这样一个问题麻烦给解答一下,多谢。
我现在有这样一个合同: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延迟交付房屋达30日
2、房屋严重损坏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同意乙方成立新公司,并提供必要手续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证照。
现在问题是,甲方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多次催要之后提供了一个假的(在房管局查过,是假的)。甲方说工商局不管,可以成功注册公司。
1、是否可以根据第十一条,认定甲方是否违约了。
2、一般房屋都是证照齐全的,没有写在合同里面应该也有这样的默认约定吧?如果无法提供和房屋匹配的房产证办理证件是否可以按照“房屋严重损坏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处理?
3、房东让租房的人注册公司使用假房产证复印件,这个是否已经不是民事问题,已经是刑事问题了?是否可以让工商局直接逐个查这些公司的原有注册材料?
李赞祥律师 北京-西城区 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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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玮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行政法律事务,在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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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执业以来从事多起民商事、行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均取得良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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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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