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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有这样一个问题麻烦给解答一下,多谢。
我现在有这样一个合同: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延迟交付房屋达30日
2、房屋严重损坏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同意乙方成立新公司,并提供必要手续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证照。
现在问题是,甲方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多次催要之后提供了一个假的(在房管局查过,是假的)。甲方说工商局不管,可以成功注册公司。
1、是否可以根据第十一条,认定甲方是否违约了。
2、一般房屋都是证照齐全的,没有写在合同里面应该也有这样的默认约定吧?如果无法提供和房屋匹配的房产证办理证件是否可以按照“房屋严重损坏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处理?
3、房东让租房的人注册公司使用假房产证复印件,这个是否已经不是民事问题,已经是刑事问题了?是否可以让工商局直接逐个查这些公司的原有注册材料?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扎实的法学功底,法律思维严禁、逻辑缜密。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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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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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来,秉承“高度的职业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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