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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有的证据,如工作日志、工作证、工作服和证人的证词等都是供电公司,但被告拿出的工资记录是电力工程公司。其实电力工程是电力基建(立电杆,拉电线)业务,而供电公司是服务(抢修停电故障)。我方作为原告,主要的工作就是抢修工作,也是供电公司的工作,但被告就是要说我们是电力公司,而不是供电公司。
问题: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就只能是工资记录么?劳动者干的活和发工资的单位没一毛钱关系。这该怎么向法院证明和说明么?
宋雪桂律师 甘肃-兰州 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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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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