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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资格要求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任意税种的税务缴纳凭证,依法免税的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一个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和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的完税证明,评审专家在评审中以该投标供应商未提供纳税证明为由,使该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像这种情况投标供应商提供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可以作为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资格审查吗?
朱蕊律师 甘肃-兰州 甘肃旭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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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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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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