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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司入职后,在试用期内被告知不符合岗位要求、不符合录用标准,公司决定解除合同。但除去本通知书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哪里不符合,要求当日交接工作,当天结束即解约。是否满足违规解约条件,还是说如果仲裁时才出具证明,本次解约也合法?核心问题是,当初签署的录用条件表中只规定了若干工作内容,并无对完成数量、时间等进行规定。如果公司以转正述职不通过(并未提供任何考核标准及客观评分等,仅告知不通过)、领导认为不满足工作要求为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仲裁是否支持?谢谢
李鹏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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