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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应聘到一家公司,公司与他签定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月工资为3000元,试用合格转正后再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0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能提出异议。两个月后,公司以小冯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对吗?
牟玲玲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
擅长侵权类纠纷,工伤人损,债权债务,买卖合同,离婚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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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6年开始执业,一直从事民事、商事代理诉讼代理活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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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婚姻家事、民商事合同纠纷类诉讼和非诉业务,是长春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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