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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应聘到一家公司,公司与他签定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月工资为3000元,试用合格转正后再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0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能提出异议。两个月后,公司以小冯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对吗?
牟玲玲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
韩钰律师,现为辽宁晓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2012年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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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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