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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居所村民在本集体非耕地上建住房并通过村民小组、村委会意见。镇政府却将建设农房申请材料退还农户且末作任何理由签字。是否合法?谢谢回复
胡思琦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
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坚持当事人的利益至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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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4年开始执业,担任多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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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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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以来,一直秉持专业、严谨、细致认真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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