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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蔬菜摊位,租赁一年9000,物业费2700,押金1000,现在干了18天了,合同约定提前两个月通知退租,租赁方还要承担两个月以后租赁费的30%作为违约金,还要扣除保证金1000块,这个保证金是之前提到的押金,给我开的票和给我说,说的都是押金,但是合同上说是保证金,这个合理吗?提前两个月通知退租,我所承担的这两个月的费用属于违约金范畴吗?这个说是押金的保证金应该让他们扣吗?
于海燕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
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曾办理多件重大、疑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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