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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卢某签订了购买假币的“书面合同”,约定:丁某以
人民币5万元向卢某购买假人民币面值50万元,先由丁某预付
人民币2万元,卢某交付假币面值30万元后,丁某将余款3万
元支付给卢某,一周后卢某再将其余的20万元假币交付给丁某。
在“合同”履行中,卢某收到丁某预付款2万元的次日,即将假
币30万元交付给丁某,丁某则将3万元余款支付给卢某,卢某
收到该3万元以后,将之挥霍一空,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余款3万元也不能返还。
问:在本案中,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说明理由。
王建新律师 安徽-蚌埠 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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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海森律师,1969年10月22日生,中共党员,中级总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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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毕业,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债务、征地拆迁补偿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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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6年开始执业,一直从事民事、商事代理诉讼代理活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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