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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令第485号文件,《商业特务经营条例》第十二条,在特务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接触合同。
乙方和总部签订的合同未有约定此项合同冷静期条款,但法律层面是支持合同冷静期的合法性。
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对冷静期的期限的认定,是以被特许人是否已经能够利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
我签订合同后,在未满一个月期内主动协商总部商议退出加盟,并要求退还加盟费,协商多次均为得到相关人员正式回应,存在故意拖延期限之意。
乙方在签订合同未满一个月内,未启动任何总部资源,未启动接受培训,未掌握和利用特务经营资源。
请问,我申请退出并退还加盟费,是否合理?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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