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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的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请问吴律师,这两条有先后顺序吗?我们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合同不一致,是合同为准,还是招标文件为准?施工进度款是按合同约定条款按实履约支付的,结算时甲方又说我们双方的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只能是按招标文件执行?
董宪良合伙人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展地律师事务所
王然律师 海南-海口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
在公安、检察、律所三地工作过,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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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业至今,先后承办过刑事、民事、商事以及涉外案件,在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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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龙律师,潍坊市属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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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燕山大学,自1999年起从事法律工作,2014年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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