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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的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请问吴律师,这两条有先后顺序吗?我们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合同不一致,是合同为准,还是招标文件为准?施工进度款是按合同约定条款按实履约支付的,结算时甲方又说我们双方的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只能是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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