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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周某(男,26周岁,某公司经理)在开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四处举债。其后,在债主的催要欠款的情况下,周某于2018年上午7点左右在一所小学附近绑架一9岁上学女童严某。周某将严某置放于其表弟罗某家,并对罗某说,这是其朋友的小孩,之后,周某开始向严某的父母打电话索要100万元现金。罗某在得知周某的真实意图后,遂将此事告诉周某的父母。经过周某父母对周某的苦口婆心劝说,周某将被绑架的女童送上出租车,并给其30元钱车费将其放走。随后,到当地的公安局进行自首。此时,严某的父母已经按照周某的要求将钱物放置河北某国道旁边的一垃圾箱内,并向警方报案。但周某并没有到该垃圾箱内收取索要钱款。 问:(1)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2)周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请说明理由。 (3)周某与罗某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
谢玉堂律师 广西-玉林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
王湘涛律师,医学本科、法学研究生学历,主任医师职称。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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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仲裁员.审计师.赤峰仲裁委员会委员.赤峰金融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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