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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24 岁)和张乙(20 岁),共有房屋一套。2002 年,法院宣告张乙为失踪人,并指定张丙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2003 年,张甲以王某的儿子(15岁)造成其与张乙共有房屋严重损害为由,以王某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损失。"
安治国律师 甘肃-兰州 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林作平,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1995年10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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