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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们在工厂上班期间,因老板李某和银行关系很好,老板让我们三人办理一笔贷款,其中我是担保人,2004年贷款到期后没有还款。工厂在2004年5月份停产检修期,因贷款未还款,银行知道是老板李某是这笔贷款的真正借款人,于是银行和老板李某通过法院签了份还款调节协议书,另约定还款时间,还把工厂一台设备查封作为抵押物,这期间也没有告知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到了2006年老板李某突然跑路了,银行看找不到老板李某了,又起诉了借款人和担保人我,并进入了执行。这样的话银行和老板李某达成有效的还款协议后,我作为担保人还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吗?
林维强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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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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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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