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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垫资合同,约定给对方工程中的某一项垫付资金,当时说工程马上就开工,先付一百万购买前期物资,这一百万打款时是打给另外一个人的,不是签约公司的人,而工程也没开工,物资也没买而是被收款人挪用了,这样的法律定性能不能属于不当得利?
张灵芝律师 浙江-宁波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戚领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办理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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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军,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曾任职于公安机关从事警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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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十六年,专注于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物业租赁、公司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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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纠纷、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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