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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黄某调味品商行因销售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被派出所查扣,并移交市场监督部门及安监部门,最终商行被安监部门以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亚硝酸盐)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市场监督部门以商行违法向个人销售亚硝酸盐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商行对此不服,就市场监督部门的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2位律师回复

石志忠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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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继柱律师 江苏-苏州  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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