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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7年4月受聘于H市某大型奶制品公司为送奶员,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公司也没有向其发放工作证件和必要的送奶工具。李某在担任送奶员期间没有具体的最低工作任务,也没有最低工资。工资发放时间不固定。
李某获取报酬的方式是:奶制品公司根据何某每月送奶瓶数自行从客户购奶款中按月扣除相应报酬,再将剩下的购奶款交于乳品公司,而每瓶奶的价格及报酬均由奶制品公司制定;为规范送奶工行为,奶制品公司制定了《送奶服务员手册》并要求李某遵守。李某成为送奶员后奶制品公司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4月奶制品公司单方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关系,李某认为其与奶制品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遂向H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其与奶制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乳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
讨论问题一:本案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吗?
讨论问题二:如果你是仲裁委仲裁员或法院审理员,你如何判决?
吕琴女律师 内蒙古-鄂尔多斯 内蒙古枢正律师事务所
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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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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