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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7年4月受聘于H市某大型奶制品公司为送奶员,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公司也没有向其发放工作证件和必要的送奶工具。李某在担任送奶员期间没有具体的最低工作任务,也没有最低工资。工资发放时间不固定。
李某获取报酬的方式是:奶制品公司根据何某每月送奶瓶数自行从客户购奶款中按月扣除相应报酬,再将剩下的购奶款交于乳品公司,而每瓶奶的价格及报酬均由奶制品公司制定;为规范送奶工行为,奶制品公司制定了《送奶服务员手册》并要求李某遵守。李某成为送奶员后奶制品公司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4月奶制品公司单方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关系,李某认为其与奶制品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遂向H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其与奶制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乳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
讨论问题一:本案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吗?
讨论问题二:如果你是仲裁委仲裁员或法院审理员,你如何判决?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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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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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财律师,2009年5月开始法律服务工作,2016年6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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