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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个民事继承纠纷案件,因诉争房屋单位某央企公司与本案的被告之一有利害关系,拒不提供房屋的历史档案材料,导致我方因举证不能连续败诉。二审终审败诉后,我方曾通过信访途径取得了央企公司出具的其对上级主管单位做出的张冠李戴的《回复》,里面暴露出我们案件的关键性证据材料一直都在,从未遗失。这彻底推翻了房管科负责人之前的:单位多次搬家,档案遗失。没有依据无法开具证明的说法。但央企公司处理我们这个信访事项也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多处违反《信访条例》的法定程序和规定,导致我方在再审时只提供了证据线索-该《回复》原件,因不符合程序性审查,再审被裁定驳回。请问一下律师:就央企公司的行为,我方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来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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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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