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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
批号生产出售药品。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并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
为什么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而不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宋方星律师 山东-济宁 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史晓朦律师 山东-济宁 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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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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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20年期间,在青海旦珠岭律师事务所执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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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担任大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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