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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房产纠纷1个月前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
批号生产出售药品。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并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
为什么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而不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查看史晓朦律师的回答

史晓朦律师 山东-济宁 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

  • 您好:这是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是乙县药监局。属于乙县法院管辖。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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