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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
批号生产出售药品。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并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
为什么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而不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史晓朦律师 山东-济宁 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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