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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一个三县交界的地方。有一条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就修通的公路,这条路以前一直是当地煤矿负责修养,直到八八年煤矿搬走就再也无人修养。可这条路通达三县辐射周边数万人众,而且当地物产丰富,群众都指望这条公路吃饭。可这条路又因地理位置特殊,三县交界,三县分管(其实是三不管)的地区。我从89年起一直到2016年路面硬化(就这硬化路面我就不知化了多少功夫)。在这25年间我一直出资出工把这条长达5公里的公路保持畅通。在其间从来就没有那一级政府部门来过问过,也没有那一级政府部门出过钱。直到现在我才明白修路是政府的基础建设,政府部门应该有义务修养公路的职责。而这条5公里的公路就不应该是我私人出资出工修养的,我应该是要向政府部门要回这25年来的出资。请问我应该要向那个部门要回自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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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医学专业毕业,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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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工作严谨认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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