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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被告方,起因是我接到几张图片,里面带有人名单位地址,和一些私密聊天记录,未经证实微信真实情况,转发微信,导致一条聊天记录传播范围比较广,对原告造成名誉损害,我是这个传播链条八个人里的第六个人,微信信息经警方调查确认为编造,现在原告起诉我们8个人,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我想问一下,我在网上之前查说最高赔偿为5万,那针对起诉多人,赔偿金额会比5万更好吗?
黄影惠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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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主任;保山市律师协会行政及依法治市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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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二十年,主要专擅于刑事辩护,民事、经济案件的代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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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一直坚持法学理论与诉讼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专注于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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