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陕西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铜川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我单位甲与单位乙(房管单位)调配后分配我公有住房一间。后借给妹妹一家,妹妹用其经营。房改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乙(房管单位)与妹夫串通签订了买售合同取得产权。我民事起诉后,法院却以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权的分配、收回、发证、房改等问题发生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为由驳回起诉。而最高法司法解释(2002)民立他字第7号明确界定了,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属民事合同调整的范围。本案当事人间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2条:“民法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没有相互领导和服从关系”。法院的判决我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请问律师法院的判决对吗?
张占杰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代理多起成功典型案例
帮助人数:10264人 粉丝人数:23917人
王湘涛律师,医学本科、法学研究生学历,主任医师职称。1995
帮助人数:33人 粉丝人数:229人
帮助人数:25人 粉丝人数:271人
顾婷婷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法学本科,具有A级法律职业资格证
帮助人数:409人 粉丝人数:2094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