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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甲与单位乙(房管单位)调配后分配我公有住房一间。后借给妹妹一家,妹妹用其经营。房改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乙(房管单位)与妹夫串通签订了买售合同取得产权。我民事起诉后,法院却以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权的分配、收回、发证、房改等问题发生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为由驳回起诉。而最高法司法解释(2002)民立他字第7号明确界定了,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属民事合同调整的范围。本案当事人间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2条:“民法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没有相互领导和服从关系”。法院的判决我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请问律师法院的判决对吗?
张占杰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20余年,主任律师、法律专家、法学会委员、市建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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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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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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