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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区居民在2001年向私人购买房屋,当时的价格是商品房价格。后来房主也给我们这19户居民办理了房产证,每家每户都有房产局备案编号。2016年实施了不动产证,不给与我们办理不动产证。理由是:(1)我们购买的房屋小产权房,因为是建在集体土地上,是不可以买卖的。房产证无效;而且要予以收回。我们不同意。我们的房屋,曾经在2011年左右交易过,在房产局备过案;而且还有房子在银行进行过抵押贷款。曾经合理合法的房产证突然之间宣布无效,我们无法接受。也咨询过本地律师,本地律师不肯接受,不和政府打官司,说胜诉率很低。我们可就是不理解:(1)政府的过错为何让老百姓承受,因为当时根本没有小产权房的说法,能够办房产证就是政府承认具有法律效力,为何不承认我们的产权,终止我们的交易?(2)政府保障老百姓的利益,为民解忧,我们没有主观的投机,对于政府土地交易的情况完全不知情,付了商品房的价格,得到的是小产权房的待遇,很冤;(3)我们享受了不平等待遇,像我们这种情况,在县城附近也有类似情况,居民请求政府做主,经过一两年,政府也给办了。到了我们这里,就办不了,不知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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