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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9日,宋一杨达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及借款合同》,以2017年5月15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向宋一颁发珠海市香洲区唐家唐淇路1288号X栋1单元X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X号]作为担保抵押。并向杨达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1月19日起到2020年7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2%,借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18日20点前,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2020年1月19日,宋一和宋二确认已收到杨达借款160万元,并向杨达出具《收据》。2020年3月2日,杨达被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杨达对宋一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6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
2020年7月18日,借款期限届满,宋一和宋二未向杨达返还贷款本金160万,也未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
林叔权合伙人 广东-广州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梁帅律师 广东-珠海 广东兼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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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执业,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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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公检法内部流程,领导过百人公司,社会经验相对丰富。擅于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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