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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两年了,社区也组织了开发商,物业,消防来协调,仍然协调无果,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六部分“共用部分”中第5条第一节即:作为走廊和出入口“明文规定:”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这一点不符合规范,和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起诉开发商?
崔伟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刘朋律师自2015年起在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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