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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前些日子入职一家民营学校,试用期三个月,入职时签了一份合同,要求入职者如果学校已经录取了必须来上岗并且在签下一个劳动合同前如果离职需缴纳违约金3000元,当时并未向求职者详细说明下一个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签订时间,现在刚刚工作了有半个月,就又要求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就是要求求职者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如果离职需缴纳两万元的违约金,孩子感觉这份合同不合理不愿意签,提出离职,学校要求拿第一份合同里的违约金3000元才归还扣押的证件,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合法吗?该怎么解决
王新军律师 河北-唐山 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一十九年,已办理各类案件总计六百件以上,在行政案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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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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