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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纺织有限公司由于下游企业丁公司长期拖欠其纱线货款达800万元,无力偿还上游乙毛纺厂原料款500万元。丁公司前不久破产,甲公司作为债权人仅分得8万元。再加上近期国际市场行情低迷,出口贸易受阻,又没有及时开拓国内市场,甲公司经营难以为继。乙厂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发现甲公司仍有广房可估值200万元,租赁设备100万元,但仍拖欠工人工资150万元。另外,人民法院还查明,甲公司五年前对丙公司投资,占该公司10%的股份,现该公司股份总额达到10000万元。后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破产。问题:(1)甲公司是否满足破产界限?(2)哪些是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哪些不是它的破产财产?(3)本案例中人民法院从受理到裁定甲公司破产的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彭海荣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毕业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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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立宁,2001年5月到律师事务所工作,2005年到宜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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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十余年。在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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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西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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