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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与房屋产权人签定了租赁合同,若将该租赁场地托管给一自然人,由自然人注册机构经营,相应投资、收益及风险由自然人承担。举办者为该有限公司,出资人为自然人的情况,可否由该自然人担任新机构的法人代表?
陈再雄律师 江西-九江 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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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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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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