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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与房屋产权人签定了租赁合同,若将该租赁场地托管给一自然人,由自然人注册机构经营,相应投资、收益及风险由自然人承担。举办者为该有限公司,出资人为自然人的情况,可否由该自然人担任新机构的法人代表?
陈再雄律师 江西-九江 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于2004年开始执业,担任多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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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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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本着忠于法律、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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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所、湖北省十佳律所)一级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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