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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期间,他给我买过,羽绒服一件,价值600元。鞋一双,价值300左右。过年时,带着礼物来看望我的家长,礼物价值1000元左右。过生日时送了一个银手镯,价值450左右。谈恋爱期间,给我的红包,52.13一个。131.4一个。谈恋爱期间一起吃过的饭,还有偶尔给我买零食这些记不清楚了。谈恋爱时,对于他给我结账,我会发红包给他,但是他没收。分手后,多次发短信,打电话语言辱骂我本人,及我的家人。请问,如果他要我归还谈恋爱期间所买东西,我有没有必要归还。对于他诋毁,言语谩骂我有没有权要求他道歉。
卫建国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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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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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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