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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医院想盖一个质子治疗楼,开展医疗服务,因资金不够,就跟香港的一家公司、西安的一家公司签订了
一个三方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建质子治疗楼到卫生部报批等手续由医院来完成,建质子治疗楼的资金由
香港的公司,西安的公司他们两家来出,其中承包方的工程款由西安这家公司来支付,这样就等于是医院方面出资源,香港、西安两家公司出资金,具体的工程款的支付由西安的公司来负责,三方协议这样约定了。于是,医院就与北京的一家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台同,主要是约定承包方负责把质子治疗楼
建好,这家医院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这个台同签订后,医院和承包方和西安的公司三家又坐在一起,按照医院、香港、西安公司三方协议的第一条约定,签订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台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就
规定,按照三方协议第一条,由西安公司全权负量质子治疗楼建设的所有的事项,医院不负任何义务和需
任。
这样签完了就施工,楼盖的不错,可是到了要工程款的时候,西安公司不给,因此,承包方依据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将医院告到了法院,要求医院支付工程款,医院答前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医院所享有的权利、承受的义务,都转移给了西安的公司,医院免去一切义务和费任,承包方没有正面反驳债权债务
并转让说,而是主张补充协议只是说要由西安的公司伤南这些事项,并没有明说工程款转移给他,退一步
说即便有这个意思,那么西安的公司也是集三人,医院是债务人。按照《民法典》第523条的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我债权人承包方有权向债务人要求理行。问题:
1、你同意医院主张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西安公司的说法吗?
2、承包方依据《民法典》第523条的规定,要求医院承担伟约责任,你同意吗?
3.根据同法知识,判断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丕琪律师 甘肃-天水 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行业13年,办案经验丰富,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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