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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是这样:我购买了一套公寓合同标价65万,一次性付清。当时开发商开了3张收款收据,合计是65万,现在去开发票,告知只认2张收据,只开47万元发票。另外一张18万收据解释是盖的公章不是他们开发商的,所以不给我开发票。并且,所有买过这个公寓的业主,全部都是这样情况,开发商不开收据等额发票。请问,这算不算开发商偷税漏税,欺骗业主?我们能怎样维权呢?去哪个部门反应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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