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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个中韩合作公司,资本金全部由韩方出资,收益分配是这样约定的,当韩方收回所有投资后,产生的利润按6:4的比例与中方分成,目前该公司由于地方政府取得矿山企业,不让经营了,采取作价卖给了地方国有企业,我想先减资一部分,然后等交易结束后,再做注销处理,可不可以?
仲英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
高旭东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
原浩然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曹舒臻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所
郑德龙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
法学科班出身,会计师,在国企从事财务工作数十年。格言是良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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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敬可成(日照)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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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祥,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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