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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个中韩合作公司,资本金全部由韩方出资,收益分配是这样约定的,当韩方收回所有投资后,产生的利润按6:4的比例与中方分成,目前该公司由于地方政府取得矿山企业,不让经营了,采取作价卖给了地方国有企业,我想先减资一部分,然后等交易结束后,再做注销处理,可不可以?
王正渊律师 四川-成都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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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华展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现为海南外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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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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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是妙律师,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建设工程施工、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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