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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为获取高于银行利息向某企业投入资金,为确保资金安全,在得知同事李某和企业主为亲戚关系,就请求李某在借款合同上签署担保人姓名。债务到期后没有按时归还,杨某就经常找李某还钱,并让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原本打算债务转移,但杨某没有给李某原始的企业借款票据。后来因该企业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杨某就以李某出具的借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钱。杨某投资的钱已经列入公安机关侦查范围,将来也将会被列入法院清算群众集资款范畴。请问,李某能否胜诉,杨某的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行为?
梁天佐律师 陕西-安康 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大学法律本科,在大型国企有九年法务工作经验,擅长商标权侵权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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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处理诉讼、非诉讼业务,熟知整个法律程序,执业领域广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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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宝律师,电话微信18953887825,中共党员,毕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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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2010年执业,2008年取得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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