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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河劳动工伤1个月前

原告王玉琢与被告牛晓宁从小学就是好朋友、闺蜜,互相非常信任。转眼两人都已经40多岁。牛晓宁经营着几家餐饮企业,而王玉琢是个上班族。因为牛晓宁经常需要周转资金,就请王玉琢贷款给自己用,然后由牛晓宁来向银行偿还。例如,2018年,王玉琢以个人信用贷款贷出10万元,交给牛晓宁,牛晓宁逐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至2021年,已经还完。但两人之间的另一笔贷款出现了问题。2017年,牛晓宁要求王玉琢以其自有房屋(位于南岗区果戈里大街X号Y层住房一座,房主为王玉琢本人)办理抵押贷款,贷款过程均由牛晓宁的工作人员胡符搞定,只需要王玉琢前往银行签字就行,由此贷出款项42万元整,王玉琢对房屋抵押贷款的整个过程都不清楚,只记得签了很多字,然后钱款流向何处不知。只知道贷款的还款期为2017月4月24日---2030年4月24日,共14年,每月连本带息还款4741.28元。因为从第一个月开始,牛晓宁就一直按时向银行还款,王玉琢也觉得很安心。但至2021年1月,两人关系闹掰,牛晓宁就此不再向银行还款,王玉琢每月工资为3000元,为避免个人信用受损,王玉琢自行还了两个月,就有些吃力了。多次跟牛晓宁交涉,牛晓宁对其要求不予理睬。王玉琢于是决定起诉牛晓宁。王玉琢走访了贷款银行,查看贷款材料,发现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装修,自己已经与红宝石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上胡符在红宝石公司的公章上签了名(王玉琢自己忘记签字的事儿了),但自己并不是认识红宝石装修公司任何人,该公司也没给她装修过房子,另外,贷款款项也未流入红宝石公司,而是直接进入了胡符的个人账户。问:1.这个案件中有没有发生犯罪?为什么?

1位律师回复

王磊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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