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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6日,我名下位于包头市固阳县的选矿企业,受到污告称拖欠工人薪资2000余元。固阳县人劳局在未认真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文书,将此案递交到固阳县法院执行厅。2008年4月9日,执行厅执行官张开文同此案原告两人,在未对我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将正在生产使用中的时值30余万元的装载机私自开走,途中恶意损坏,最终以2万元价格拍卖。事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许文孝分别向包头市和固阳县两级检查院递交了关于诬告、执法不公等相关证据材料,两级检查院对固阳县法院和人劳局下发了检察建议书要求纠正错误执法并限一月内给予回复。建议书下发后,固阳县法院从未纠正错误执法本人十年间多次向两级检察院问询纠正结果并向各政法部门咨询但始终未果。
梁颖律师 内蒙古-巴彦淖尔 内蒙古卓琼律师事务所
本人2019年开始执业,有多年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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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经济法系,执业于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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