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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0日和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上写到2016.5.30付20000元定金,2016.6.10日之前付首付,2017.2.18日对该房进行验收并支付尾款,当时口头说的是我在10月18日前把全款打给房东,但是由于房东收到全款后还要续租我的房子,所以这个时间没写出来,但是后来在买卖合同中中介写的是在2016.9.30日把全款给房东,否则视为违约,这个合同中介没有给我,由于当时签了好多字,所以没有看清楚就把这份合同也签了。现在我变的很被动,我想在中介费里扣除中介带给我的损失,这样的想法可行么?因为在协议中已经写好了中介费要付多少,这样做的话中介会不会算我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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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洋,中共党员,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法务咨询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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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执业至今先后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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