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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3年,和承租人合伙投资一人一半股份做美容,承租人是我的合伙人签名的,合同上我只写了手机号码,今年3月合伙人把一半股份转让给我,我们俩签了合伙协议和转让股份协议,但是没有跟房东重新签合同,但是告知了房东,当时无异议,现在房东5月27日书面通知我要卖房子,告知书说我们双方属于不定期合同,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愿意赔偿我的装修费,我们做美容花了3万多装修费,请问,打官司可以赢吗?可以要求房东赔偿装修费吗?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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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娜律师,专职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范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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