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重庆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江北区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您好!
1.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重庆市最低标准为基数进行计算。"这样合法吗,法律依据是?
2.由于总公司在重庆,外地很多分公司,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同一个版本,招聘当地的人员,也是在当地缴纳社保,现在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考核,根据乙方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标准是否应该是当地标准?重庆标准和当地标准哪个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是?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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