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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借款后存入现金出纳个人银行卡号上,多年来而且是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公司长期使用个人银行卡,不入公司基本帐户,使资金体外循环,给债权人追还欠款制造了很多麻烦,是否属于资金混同。如是,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我可以一起起诉该公司和持卡人个人吗?谢谢!
王慎云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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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曾于多个行业任职企业法务;工作中不唯权、不唯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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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超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要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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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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