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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借款后存入现金出纳个人银行卡号上,多年来而且是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公司长期使用个人银行卡,不入公司基本帐户,使资金体外循环,给债权人追还欠款制造了很多麻烦,是否属于资金混同。如是,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我可以一起起诉该公司和持卡人个人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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