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彩礼是当事者一方,通常是指男方和家人按照风俗习惯来向对方给予财物的一种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虽然没有提倡,但也没有禁止这种行为。彩礼是通过给予对方一定财物现金的形式,是以结婚为目的,这种叫作彩礼,但如果是婚前给付的财物,没有以结婚为目的的,通常为赠与不属于结婚彩礼。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在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后,彩礼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在婚姻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由按照习俗所给付的彩礼,符合一定的情形是可以予以支持的。
第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也就是没有法律婚姻关系的,在现行的法律对于这种往往认定为同居关系,不符合以结婚为目的,原则上是应该予以返还彩礼的。对于只是约定结婚的,进行了订婚但还没有结婚,当感情出现问题闹分手离婚时,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第二种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在婚姻关系当中,夫妻双方是具有扶养扶助义务,在结婚后相互扶持并且一起承担生活压力,但部分地方习俗中,需要举行婚礼仪式再进行共同生活,对于这种情况,一方主张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也是主张另一方返还彩礼的。
第三种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生活困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有提到过,这种“生活困难”一般指的是单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是无法达到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给付人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这种“生活困难”是不能仅仅以相对困难来理解,一定要达到这种绝对苦难,只是单单的财产受到损失导致经济紧张,这种是无法达到这个“生活困难”的认定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的规定情形,是一定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否则是不适用于的。而如果结婚两年,但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法主张对方返还彩礼的。

但除此之外,法院在判决相关彩礼返还的案件当中,也会综合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以及是否具有过错、是否生育子女以及财产的使用情况等等,根据具体情况来酌情认定。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张某(男)与刘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同居已经已经生活满了两年,生下了儿女,而且刘某将这笔彩礼钱用在了共同生活当中,对于这种情况都是通常是不予返还或减少返还的。
但请求主张彩礼返还也是具有时限的,在《民法典》第188条中关于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